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的规定。
对于被执行人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我们这样理解就可以了:一是这部分债权可以被执行。到期可以执行,未到期也可以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是下裁定并且发出通知。执行这部分债权的程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冻结,二是履行通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以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履行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应制作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是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是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三是次债务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当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如果次债务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延缓次债务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次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