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方系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而要求离婚的情形,如何收集证据?
针对一方系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而要求离婚的情形,如何收集证据?
(1) 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的证据, 包括:
①认识时间短; ②交往期间接触少; ③冲动结婚等。
(2) 结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的证据, 包括:
①婚后未能长期、 稳定地居住在一起; ②婚后经常争吵, 且未能有适当的解决方式; ③婚后经常或偶尔发生肢体冲突等。
(3) 婚前婚后, 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融洽, 包括:
①儿媳与公婆或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 ②女婿与岳父岳母或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等。
(4) 双方均曾有明确的离婚意向或心理预期的证据, 包括:
①一方或双方多次明确地提出离婚意愿; ②双方曾多次就离婚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磋商等。
(5) 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 包括:
①分居协议; ②租房合同; ③证人证言等。
(6) 双方长时间无夫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