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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 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第八 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民事部分 )纪要》 ( 法〔2016〕 399 号)第 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