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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实务技巧

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有明确规定。在实务层面上,一般来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合同,所有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约责任条款应约定得合法、可行、全面、具体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约定一方当事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即权利义务条款,但往往遗漏违反权利义务条款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另外,虽然很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由于约定得不明确、太笼统,实际上对于追究违约责任也起不到太大的积极作用。比如,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为“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该约定太笼统,缺乏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守约方想要索赔,首先要证明受到了损失,其次要证明损失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最后还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这样约定违约责任,显然增加了守约方权利救济的难度。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得合法、可行、全面、具体,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守约方的权益,还能减少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执,从而提高追责效率。

 

二、违约金金额、比例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程度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至于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高于造成损失的30%。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一方违约,每日按原日租金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金的比例已经远远超过前述标准,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三、违约责任条款通常采用散见加集中的方式约定,须保持一致
在常见的合同中,有的合同是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有针对性地分散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的合同是专门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设置违约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条款设置方式,都应当保证违约责任条款之间的内容不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否则已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会产生无法适用的风险。

 

四、违约责任条款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风险点预设条款
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情形,分别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