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审查实务技巧
当事人信息条款
①如果签约当事人是企业,请注意实际签约的单位是不是当初谈判的那家单位。很多集团企业,往往在谈判时用一家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单位名义进行谈判,但到了签约阶段却悄悄将合同主体换成了另外一家关联公司。因此,请在签约时核实合同文本上写的企业资信如何,是否具有跟合同内容相匹配的实际履约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如果没有,建议更换签约主体。
②可以跟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签约,只要这家子公司或分公司正常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但是万万不能跟企业的内设部门、车间签订合同,因为企业的内设部门不是合法的市场交易主体,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产生争议,相应的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③请认真核对合同上写的当事人名称和盖章页的公章(合同章)名称是否一致,跟对方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确定化,因此,在审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详细列举标的物的品牌、具体规格、型号、等级标准,乃至产地、生产厂家等。如果标的物种类较多,可以将具体的采购清单约定为合同附件。
②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实是通行的最低标准,并非最高标准;因此,如果你是代表买方进行合同审查,建议企业能够从专业角度出发,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高的合同标准,以便所购标的物最终质量能够符合预期。
③如果出卖的标的物本身就是存在质量瑕疵的物品,比如二手物品买卖,作为卖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情况作出充分的披露,并约定对已披露的质量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的文本是卖方的格式文本,建议卖方要对此条款予以特别提示。
①标的物的验收(检验)条款是与质量标准条款配套的程序性条款。合同审查中需要注意的是,验收条款不但要明确约定,而且应当细化,对买方的验收时间、验收方法、提出异议的期限、双方产生争议后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进行符合实际需求、可操作性的约定。
②买卖的标的物如果是需要长期使用的物品,如生产设备等,还需要关注保修条款,甚至需要签订专门的保修协议,对保修期的起讫时间、具体维修流程、期满后是否仍由卖方维修及其费用标准等进行约定。
如果标的物的交付需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多次搬运、装卸,或者标的物本身为易损物品,建议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要求、标记要求进行明确,防止标的物在运输、装卸途中产生不必要的破损、散失。
①如果买卖合同是一份长期合同,或者涉及多物品买卖的合同,对合同价款的审查必须注意其中的单价是否与物品一一对应、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是否包括赠品、价款的货币种类等问题,避免产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②支付方式的审查需要结合买方或者卖方的地位去考察:如果你代表买方,应尽量避免“预付”款项,并保留尾款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如果你代表卖方,则尽量要求一次性付款或者提高前期付款的比例。不论买卖哪一方,如果对支付手段,如现金、银行汇款、商业汇票等有具体的要求(建议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核实),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③付款时间的约定不仅要约定付款节点,还需要明确在该节点后多长期限内予以支付。
④不要遗漏卖方的开发票义务。具体的发票种类要求、开票时间要求、发票内容要求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①违约责任的约定建议具体化,并与买卖双方的具体合同义务分别对应。比如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瑕疵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擅自解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等,分别订立不同的责任条款,而不要笼统地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追求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不区分具体违约情形概括约定统一的违约责任。
②针对某一类具体违约情形,如果买卖双方能够直接达成一个违约金额,则建议直接约定违约金,而不是约定损害赔偿,以免产生争议后守约方还需要就己方的损失进行举证,增加索赔的难度。
①如果你代表的合同方倾向于快速、灵活地解决争议,或者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建议直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同时需要注意具体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一定要准确无误,以免仲裁条款的效力受到质疑。
②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避免在买卖合同中仅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尽量直接约定自己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以方便起诉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