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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未询问原告是否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径直判令该被告担责,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张某军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二建公司)和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未向潘某龙主张权利。潘某龙系一审法院依鑫盛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参加了一审第二次庭审,未参加第一次庭审。一审卷宗内没有材料能够反映一审法院组织潘某龙对张某军、二建公司、鑫盛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一审法院追加潘某龙为被告后,未询问张某军是否向潘某龙主张权利,直接判令潘某龙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张某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不予纠正,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件名称:张某军与潘某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