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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律师如何代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笔者通过法规检索及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概括出以下四点:

 

第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5种情形。第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因股东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第三,明确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其应承担责任的类型与范围。第四,执行法院作出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笔者通过检索一些典型案例及自身代理执行案件的经验,简要介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5种类型适用场景。

 

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变更、追加当事人专题》问题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否支持?

 

其参考意见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第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企业公示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以及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银行凭证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可初步证明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

 

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系指未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的股东。当事人受让股权时,其出资认缴时间尚未届满的,应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