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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五种类型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五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检察职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177条、第182条、第28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定不起诉等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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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法定不起诉存在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由上可知,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考虑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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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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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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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上可知,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使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脱离出来,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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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五:特定不起诉

特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有关此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不起诉制度的依法运用,一方面可以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功能;另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而且,适用不起诉有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程序分流,在缓解刑事案件量大与司法资源少的现实矛盾上有所成效,因此,具有积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