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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九种情形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九种情形


即相对不起诉,指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的(《刑法》第19条)

(三)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刑法》第20条);

(四)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超过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免于处罚的(《刑法》第21条);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可免除处罚的(《刑法》第22条);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刑法》第24条);

(七)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刑法》第27条);

(八)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按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刑法》第28条);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