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是“案底”?
“案底”是通俗的说法,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案底”指刑事犯罪记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建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等内容。《意见》明确录入的信息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问题二:什么是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四种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是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包括:①没有犯罪事实;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⑦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
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②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如犯罪较轻的自首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胁从犯等情形。
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定罪证据存疑无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与事实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又称暂缓起诉,是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此不展开论述。
问题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吗?
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检察机关无论以哪一种形式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均依法不构成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不会产生犯罪记录,没有“案底”。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是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存在认识分歧,不排除有些司法机关或者办案单位以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中使用“犯罪”情节轻微的表述,从而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认定犯罪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有罪处理。
问题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有何影响?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只是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侦查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如果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依法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问题五: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处罚不产生“案底”,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经办案件的行政机关会将相关档案进行保存,记录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还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尚未对其定罪处罚,不会留有“案底”,但拘留产生拘留证明、释放证明会记入档案。
问题六:违法记录能消除吗?
社会实践中,刑事犯罪记录、行政违法记录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从事公务员、公司董监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村委会成员等19类职业,同时对子女也产生重大影响,如影响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警校的政审等。与刑事犯罪记录一样,行政违法记录同样严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甚至同样会殃及家人亲属。例如在警校招生和征兵政审中,若受过治安处罚,就会与受过刑事处罚一样被认定为不合格。吸毒、嫖娼等行政处罚记录,影响今后的就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优评先等。
我国目前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一旦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将伴随当事人终生。行政案件处罚档案一般有保存期限,如简易程序案件存档3年,一般程序案件存档5年,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会产生留存档案,且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